首页
    部门简介
      新闻中心
      1. 新闻中心
      2. 通知公告
      信息服务
        图文服务
          书香城职
            政策法规
              规章制度
                下载专区
                  成就你的梦想 还父母一个心愿
                 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办法
                  来源: 作者: 校对: 编辑: 审核: 发布时间:2022-04-05 浏览次数:2996
                  分享到: 打印

                  一、本校师生凭本人学号或者工号借书,校外人员需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借书手续,方可入馆借书。

                  二、读者在借书前,可先通过指示牌或服务台查询了解拟借图书的所在书库,在书架上查找图书时,应轻拿轻放,并将未借阅的图书放归原处以保持图书的整齐有序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三、本校师生每次可借阅图书总量3册,借阅期为30天,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图书借期顺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四、需要续借图书的读者,必须在借书处办理续借手续,图书最多可续借一次,续期不超过30天。

                  五、读者离校时,应在还清所借书刊后,凭本人学号和工号到图书外借服务台办理相应离校手续。

                  六、读者所借图书,须注意爱护,妥善保管。所借书刊如有遗失或严重损毁,应以与原书相同的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,并支付工本费。

                  七、读者借书前必须仔细检查原书,如有污损、缺页等情况,应及时声明,否则由借书者负责赔偿。

                  八、不能赔偿相同版本或本馆同意的新版本图书时,需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赔偿。特对书刊的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超期滞纳金

                  借期到期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到期也应及时归还。如果借出书刊已超期,须缴纳超期滞纳金,以超期的天数每册每天0.2元。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赔书刊

                  遗失借出书刊应立即向图书馆声明并积极寻找。在寻找不果的情况下,应以同版(或经同意后以新版)书刊进行赔偿。赔偿书刊品相应满足公众使用的要求,不得出现损毁、污染等状况。

                  多卷(册)书、丛书等成套图书,遗失、毁损其中一册者,以全套书总价赔偿,其余卷册存馆,赔偿人不得索取;遗失、毁损全套图书者,按全套图书金额赔偿,并支付其它相关费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赔款

                  1.如经努力仍无法获得同版图书进行赔偿,需按以下标准计算赔款(多卷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):

                  1)国内出版:图书原价()×1+处理费(5.00+保管费【(当前年-出版年)×1.00】。

                  2)国外出版:图书原价($)×当前汇率×1 +处理费(5.00+保管费【(当前年-出版年)×1.00】。

                  2.对于无法确定原价的图书按以下标准计算赔款:

                  1)国内出版/印刷:50.00+处理费(5.00+保管费【(当前年-出版/印刷年)×1.00】。

                  2)国外出版/印刷:100.00 +处理费(5.00+保管费【(当前年-出版/印刷年)×1.00】。

                  3)对于无法确定出版/印刷年代的图书以入藏年替代出版/印刷年。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污染书刊

                  书刊的污染是指:书刊的任何部位被液体或固体物质(无论是否具有颜色、气味、毒性)所接触,以致出现异色、异味、勾画或发生皱褶或其它形变。

                  1)图书被清洁饮用水(无色无味)浸染,但经处理干燥后未出现皱褶或变形的图书,其浸染部分按0.50/页进行赔偿。

                  2)图书被污染,但污渍、异味和皱褶变形经处理可被清除、覆盖,且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,其污染部分按1.00/页进行赔偿。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退款

                  若在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回原书,可持原书刊到图书外借室办理退款手续,同时从赔款之日起计算并交纳超期滞纳金。超过一个月不予退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偷窃、调换以及损毁图书

                  1.凡偷窃、调换以及损毁图书及其中的资料、图片、表格等可按原价的5倍乃至更大倍数罚款,并视情节轻重、态度好坏给予通报批评。

                  2.隐匿图书中的图表、附属物等不归还图书馆的“以盗窃、撕毁书刊”论处。

                  3.针对以上严重行为,图书馆将视情节轻重,上报学校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,并记入失信行为档案。

                  (七)罚款缴纳

                  以上罚款缴纳均由财务管理相关部门。

                  九、其他

                  针对图书遗失情况,图书馆支持当事人以原书或近似图书进行抵偿;对图书损坏情况,当事人可做出书面检讨免于罚款。

                  十、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,涉及条款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